(2017)豫092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玉江与于志凯、于金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江,于志凯,于金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74号原告:刘玉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于志凯,男,约25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于金柱,男,约55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玉江与被告于志凯、于金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玉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