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执字第00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冬生与被执行人陈伟杰、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冬生,吴磊磊,陈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宣执字第00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冬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磊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伟杰,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申请执行人余冬生与被执行人陈伟杰、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2)宣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杰、吴磊磊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66.5元、执行费17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磊磊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磊磊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宛溪新村X幢XXX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