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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华兵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兵,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33号原告: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林萍,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方华兵与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方华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华兵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华兵负担。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