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15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锋、陈金亮,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硫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8891142T。法定代表人景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的,依法由审判员赵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锋、陈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同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330,3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泵产品,并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产品质量、产品验收、付款条件及期限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泵产品,运行正常,完全履行了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03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3,03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8月25日始按合同第11.2条约定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1‰率支付原告违约金计2016年12月25日,共计16,019元(计算方法:33030元*1‰*485天=16,0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代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合同及送货单原件一套,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的事实;4、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客户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泵产品,货物总金额为330,300元,由原告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在合同生效日起3日内支付总额30%的预付款,货物到达并核对后付合同总额的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周付清;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十八个月(配件的质量保证期自配件交付之日起六个月),起算时间从交货之日起算;订货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1‰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签订客户订货合同附件,对买卖的泵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备注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1月23日、2月16日将总价值的330,300元的泵产品交付给被告,并经被告核对型号、数量无误。截止2015年5月28日,被告累计已支付原告货款297,270元。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1-4号证据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购买泵产品,应当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时、主动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所签订的订货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收货后十八个月质保期满后一同内支付剩余10%的货款,逾期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同》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030元,限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019元,限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