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代理与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理,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代理,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代理,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代理,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4141号原告:代理,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东方灯饰广场)负一楼47号,工商注册号500105605294708。经营者:谢亮明,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代理与被告江北区心梦缘墙纸经营部(以下简称心梦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及被告心梦缘的经营者谢亮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心梦缘退还定金300元;2.心梦缘支付违约金1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8日,代理与心梦缘签订了关于家装软包的订单,约定单价450元/平方米的实施费用(单价包干)。同日,代理支付了300元的定金。2017年1月14日,心梦缘上门测量尺寸后发现原签订的450/平方米的单价无法盈利,随即要求涨价,本人不同意涨价并要求其退还定金。心梦缘不同意退还定金,遂诉至法院。心梦缘辩称,代理诉称不属实,事前已向其表明不足1个平方按照1个平方计算,其清楚后才通过支付宝转账。我方同意按照实际平方数1.2平方米做软包装,但是代理不同意。其自己取消订单,已经支付的300元在订单上已经写明是定金,是一概不退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代理向心梦缘定做家装软包,双方签订客户订单。订单主要约定:单价为450元/平方米,签订本协议需方支付货款的30%作为货物定金300元。定金交付后,如客户取消订单,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客户订单时,心梦缘口头告知代理不足1个平方按照1个平方计算。同日,代理向心梦缘支付定金300元。此后,经心梦缘实地丈量,定做尺寸为1.2平方米,心梦缘以超过1个平方不足2个平方为由,要求按照2平方米计算,代理认为已经超过1个平方,要求按照实际尺寸计算。因计量尺寸分歧,心梦缘遂未继续履行定做义务,亦未退还收取的300元定金。上述事实,有客户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代理与心梦缘签订的客户订单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定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量尺寸应当如何计算。心梦缘认为,签订客户订单时已告知不足1个平方按1个平方计算,丈量尺寸为1.2个平方,故应按2个平方计算;代理认为,心梦缘告知的不足1个平方按1个平方计算,应理解为1个平方以上的按实际尺寸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代理与心梦缘签订客户订单时,双方口头约定不足1个平方按1个平方计算,现双方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在没有其他合同条款确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常理及行业惯例,不足1个平方按1个平方计算,通常应理解为该计量方式只计算整平方数,对超出整平方数的小数部分均应计入下一个整平方,即总尺寸不足1个平方的按1个平方计算,总尺寸为1个平方以上的,对超过整平方数不足1个平方的部分计入下一个整平方。因此,心梦缘有权要求代理按照2个平方计算定做费用。心梦缘不履行定做义务的原因为代理不同意按2个平方计价,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代理拒绝心梦缘履行定做义务,其要求心梦缘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理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