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正鹏与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鹏,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653号原告:李正鹏,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号(纱厂南路东侧)中泰新城5幢1-1603。法定代表人:柳绍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鹏诉被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鹏于2017年5月2日以因经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鹏撤回对被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鹏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