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开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谊,梁开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98号被执行人:梁开谊,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开谊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梁开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