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五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沈五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447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军,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沈五银,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五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