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阜绿城衍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丰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绿城衍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丰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041号原告:曲阜绿城衍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裕波,董事长。被告:丰宗静,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受理原告曲阜绿城衍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绿城衍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素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