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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64号原告俎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