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64号原告俎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