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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511尤炳良与贾卫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炳良,贾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尤炳良,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贾卫林,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尤炳良与被执行人贾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贾卫林确认结欠尤炳良借款4万元。该款贾卫林于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3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归还完毕。二、贾卫林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尤炳良可就4万元剩余未履行金额申请一次性执行。三、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贾卫林承担(已给付尤炳良)。因��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7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沈卜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过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