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翠芳与大连鑫岛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芳,大连鑫岛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84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芳,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大宽街。被执行人:大连鑫岛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南山街法定代表人:姜宝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芳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岛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荆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