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丁尔勇、饶正丽、汪先锋、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丁尔勇,饶正丽,汪先锋,吴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根,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西贵,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超,经理。被执行人丁尔勇,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饶正丽,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丁尔勇之妻。被执行人汪先锋,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双河镇。被执行人吴凡,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丁尔勇、饶正丽、汪先锋、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公证处(2014)旬证经字第304号公证书及(2016)旬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丁尔勇、饶正丽、汪先锋、吴凡给付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及利息517300.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院在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将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产权证编号:旬国用(2011)第59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6361.23平方米)。合议庭审查评议,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8执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世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