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永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永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273号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彬,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