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晨与张瑞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张瑞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945号原告:高晨,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朱慧,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高晨诉被告张瑞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晨负担。审判员 杨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向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