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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86号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宋琼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和清,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肖旭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湖南省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