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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郑全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郑全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沟王村北。法定代表人:刘照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全伟,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上诉人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全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卓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书光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