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秀荣与被执行人黄振邦债务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36号黄秀荣、黄振邦:申请执行人黄秀荣与被执行人黄振邦债务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旬民初字第243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振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旬阳县段家河镇人民政府应付被执行人黄振邦房屋拆迁款35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黄秀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36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00.00元由被执行人黄振邦承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吉 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