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朱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富,朱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男,满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朱纪峰,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朱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寻找到被执行人朱纪峰,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朱纪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确认。申请执行人李学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