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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董某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姩,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7]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董某姩与胡某先(另案处理)两人商议一起行窃,随后,董某姩骑摩托车带胡某先前往贵溪市河潭镇大马岗寻找目标。次日零时许,二人来到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林家组被害人林某家,董某姩通过爬楼梯方式攀爬进入到该家二楼,胡某先在外望风,两人将林某停放在家中一楼大厅的助力车及放在厨房内的一壶压榨菜籽油盗走。得逞后,二人又骑车来到泗塘村葛家组,董某姩在胡某先的帮助下攀爬进入葛家组1号即被害人葛某兴家二楼,此次未盗得任何财物;随后,二人又到泗塘村葛家组6号即被害人葛某来家住房旁边一敞开的小房子里盗得公鸡一只,两人准备离开时,被当地村民发现,胡某先被当场抓住,董某姩当时逃脱。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姩于2017年1月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3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查询等书证;证人陈某根、葛某林、葛某良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某来、林某、胡某先的陈述;被告人董某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姩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董某姩与胡某先(另案处理)两人商议一起行窃,随后,董某姩骑摩托车带胡某先前往贵溪市河潭镇大马岗寻找目标。次日零时许,二人来到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林家组被害人林某家,董某姩通过爬楼梯方式攀爬进入到该家二楼,胡某先在外望风,两人将林某停放在家中一楼大厅的助力车及放在厨房内的一壶压榨菜籽油盗走。得逞后,二人又骑车来到泗塘村葛某,董某姩在胡某先的帮助下攀爬进入葛某兴号即被害人葛某兴家二楼,此次未盗得任何财物;随后,二人又到泗塘村葛家组6号即被害人葛某来家住房旁边一敞开的小房子里盗得公鸡一只,两人准备离开时,被当地村民发现,胡某先被当场抓住,董某姩当时逃脱。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姩于2017年1月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鸡净重1.8kg,于2016年9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5元;被盗广州嘉运助力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68元;被盗“道道全”压榨采籽油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元;总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33元。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被害人林某于2016年9月19日19时30分向贵溪市公安局河潭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家中大厅的一辆银灰色助力车及厨房一桶道道全压榨菜籽油被盗,贵溪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2、被告人董某姩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8日晚上十点多钟,其打电话给“胖子”(胡某先)说:“胖子”,我们出去做些事(出去偷东西)最近没有钱用手头有些紧。”于是其叫“胖子”在贵溪市云梦超市门口等,其骑着摩托车带着黑包(包内装在盗窃使用的工具)就出发了。后其骑着摩托车载着“胖子”随路走,大概23时左右,来到了河潭镇一个村子。先把摩托车停在村口的山上,然后其与“胖子”步行进入了村子,我们随意的选择了一间民房,其与“胖子”都拿了个小手电,在一栋楼房后面的瓦房内找到了一部木梯子,其和“胖子”把木梯子抬到了楼房侧边靠在墙壁上,随后其从楼梯爬进了楼房的二楼,进入该间房屋的二楼顺着房内的楼梯到了一楼并且把房子的后门打开,其看见客厅内有一部助力车(车切匙也插在了助力车上),于是其就叫“胖子”进入房屋帮忙一起推车,其看见客厅隔壁的厨房有壶食用油和几把刀,于是其就把食用油和刀放在了助力车上,我们俩一道将助力车推出了民房,推了不到一百米,“胖子”就发动了助力车载着其到了村口放摩托车的地方,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在前面,“胖子”骑着盗窃来的助力车在后面跟着。二人骑行了好几里路又到了一个村子的村口,其与“胖子”把摩托车和助力车放在村口的稻田边上。其与“胖子”又步行进入了村子,来到村子之后的第一间民房,“胖子”托着其从这间民房的后面爬上了这间房屋的二楼,起在二楼翻找了一下没有找到怎么值钱的财物,这时听见“胖子”说隔壁好像有动静,于是其就从爬上来的地方又下了楼,其下来之后与“胖子”来到了第二间民房,在该间民房的侧边有一间杂物间,里面有鸡,于是其就进入杂物间抓了一只公鸡出来。出来之后“胖子”说好像被人发现了,于是其手里抓着鸡和“胖子”一道往村外跑,这时有村民骑摩托车追我们,我们就在马路边上的水沟里藏了一会儿,其以为村里没有发现我们于是扔下了公鸡出了水沟想离开,结果还是被村民发现来了,其看见村民拿着棍子追我们喊着“抓贼”,其拼命的往村外跑,“胖子”由于胖了跑不动结果被村民当场抓住了,其乘乱逃脱了的事实。3、同案犯胡某先的供述,证实其和“猪脚”是在一个月前在桥西公园打牌时认识,他具体姓名及住址其真不清楚,其只知道他的二个手机号码:188××××3082和182××××6312。2016年9月18日晚上22时许,其一外号叫“猪脚”的朋友,打其电话问其出去“走一下”(偷钱的意思),其说可以,并问“猪脚”到哪边去偷钱,“猪脚”说去河潭大马岗方向寻找目标。2016年9月19日凌晨零时左右,其和“猪脚”骑摩托车到了河潭镇,我们先是到了河潭镇泗塘村林家组找了一家民房,其和“猪脚”还是按照以前的分工,由其在外面放风,由他进入民房实施盗窃;“猪脚”从该间民房的屋后拿了一个木梯子,然后将木梯子放在民房的侧面爬到了房子的二楼进入了该民房,过了大概20分钟,“猪脚”推着一部助力车出了民房,当时踏板车上还放在一壶道道全食用油;然后,“猪脚”骑着自己的钱江牌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其骑着盗窃来的汽油助力车在后面跟着离开了这个村庄。接着,“猪脚”和其进行了分工:由他进房子里面偷钱,而其在外面放风;按照分工我躲在被偷那家外面围墙边进行放风,而他从后门爬到门梁上,再爬至二楼平顶进入屋内;约过了十多分钟,“猪脚”按原路返回到放风点,其问“猪脚”进去后有没偷到财物,“猪脚”说什么都没有偷到;接着“猪脚”对其说我们去另一家看看,而后其和“猪脚”又走到另外一家,其还是在外面放风,“猪脚”从前门直接进入屋子外的院内,因为当时那家大门并没有上锁,约过了几分钟,其看见“猪脚”从里面偷了一只鸡出来;“猪脚”想把鸡绑起来,在绑的过程中鸡叫了一声,其担心被人发现,于是就拿着鸡往外走;在走的同时,其突然看见身后方有一辆摩托车开了过来,我们俩急忙跳到路边的水沟里躲了起来,等摩托车过去之后,便接着往外走,没有想到那辆摩托车又突然返了回来,我们感觉肯定被发现了,于是我们便分开逃跑,最后其被村民抓获带到了村子里并报了警的事实与经过。4、被害人陈某根的陈述,证实其在贵溪市河潭供电站工作,家住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家组2号;2016年9月19日凌晨1时26分,其在家里睡觉接到了葛某良电话,说发现了二名做贼的人翻墙到了本村葛金新(音)家楼上偷东西,其就起来并打本村村长葛某林电话,叫他组织人一起去抓贼;其出门就和葛某林去抓,在葛某新家未发现做贼的人,我们就骑摩托车往村外追,我们听到稻田里有鸡叫的声音,发现有二个模糊的身影躲在附近的稻田里,其和葛某林就绕到附近山上,同时其打电话叫本村葛某良包抄捉;那二个人就往路上逃跑,其和葛某林又返过来抓,迎面碰到他们二人,但他们见到我们就分头逃跑,我见此情形就招呼葛某林抓一个;在追的过程中,其用手上拿的绝缘杆打他的脚,他被打跌倒了,爬起来就从身上拿了把刀,并威胁我们说:你们再追,就捅了你们,其就用绝缘杆朝他身上乱打,绝缘杆被打断了,他就捡起断了半截的“绝缘杆”和其对打,打到了其左手臂和右手小指等地方,接着他又往路边跑,没跑几十米被葛某良拿木头扁担拦到了,葛某良拿扁担打他,打了几下,但葛某良还是没拦住;其赶上来后,接过葛某良的扁担,打他的脚,他就被打倒在地,其和葛某良、葛某林就按住了他,接着村里来了很多人,并在附近田里他们当时躲藏的地方,找到了一个黑色布包,在包里有砍刀、老虎钳、剪刀、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后来我们就一起把他拉到了村里,后来就有村里人报了警,接着警察就来了,把那个人带回了派出所的事实与经过。5、被害人葛某来的陈述,证实其家住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某;2016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里睡觉时被村里人吵醒了,其出去一看,听村里人说抓到了一名偷鸡的贼,还有一个贼逃跑了,其清点了自家的鸡,发现其家的鸡被偷了一只;上午8时30分许,其在抓住那个做贼的人附近稻田里发现了其家被盗的鸡,当时鸡是被绑住了脚的,用其家绑瓦的布便条绑的。其家被盗的是一只“现鸡”(阉公鸡),红色羽毛的,有3斤半左右,目前市场价值约100元。其家的鸡是放在房子侧边的“五平里”的,但没锁的。现在鸡已经还给其了的事实。6、被害人胡某先的陈述,证实其家住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家组1号;其是葛某兴的老婆,2016年9月19日凌晨1点多钟,葛某良的老婆孙细姩到其家告诉其有贼到了其家二楼;于是其就到二楼一看,二楼房内的衣、被等物品都被翻得很乱,连其家二楼客厅里放的花生袋子里都被打开翻找了,其统计了一下没发现有贵重财物被盗的事实。7、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林家组13号;2016年9月19日早上6点钟起床,发现停放在家里大厅的一辆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了,在车坐垫底下有我买车的合格证等相关证书以及一把老虎钳,锁车子的车锁,一个黑色墨镜,车辆后备箱内有一块挡雨的透明的塑料皮。2016年9月18日晚上20时许,其关门睡觉时就把踏板车推进大厅下,晚上23时多,其起来上厕所还看见踏板车在,今天早上6点多起来时,就发现踏板车不见了,于是其就到派出所报案了。除了踏板车还有厨房里一壶道道全压榨菜籽油被盗,该菜油是中秋节的时候购买的,开瓶只用了一点点。8、证人葛某林的证言,证实其是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某人,现为葛某的村长;2016年9月19日凌晨1点多钟,其在家里睡觉时,接到本村村民陈某根的电话,叫其马上起来抓贼,还叫其打电话给村里其他人相帮抓贼,于是其骑摩托车到陈某根家门口接到陈某根后,到了村口附近,其返过身掉头过来看时,看到了二个人,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个黑色包,就问:“你们干什么的?”那个拿黑色包的人将包放在地上,并分头逃跑,其和陈某根二人就追那个刚刚提包的人,他跑到附近的芋头园里,陈某根当时手上拿了做电工用的绝缘棒,其就叫陈某根用绝缘棒打他的脚;那个人就返过身来,从身上拿了把刀出来,并和陈某根对打了起来;陈某根的绝缘棒被打断了,那个人又捡起断掉的半截“绝缘棒”打陈某根,他就往一边跑,没跑多远,被本村葛某良拦到了,当时葛某良是拿了木扁担的,但葛某良不敢打,陈某根跑过去,接过木扁担打到了那人的脚,那人就倒在了地上,他还想起来逃跑,其就说你还想跑呀?接着本村好多人闻讯赶来了,其就叫人用绳子捆住他的手,把他带到村里控制起来;在村里问他来干什么,他说是来偷鸡的,其问他偷了多少,他说在村里就是到二家偷,一家偷到了鸡,另外一家没偷到什么的事实与经过。9、证人葛某良的证言,证实其系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某人;2016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我睁着眼躺在床上,看见窗前走过二个人,于是其就起床站在窗台上往外看,其怀疑这二个不是什么好人,随后打电话给了其弟弟葛金峰(其弟弟家养了鸭子)要提高警惕;其一直站在我家窗台往外看,看见那二个陌生人往葛某新(音)家走去;当时那二个人照片昏暗的手电,过了四五分钟,我看见其中一个人从二楼平台上爬了下来,这时候我肯定这二个人是贼,于是我打电话给了我们村的陈某根:“有贼,叫些村里人起来”;那二个盗贼从葛金星家楼上下来之后就沿着大马路往泗塘方向走,过了一会儿陈某根和葛某林(音)就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我告诉他们那二个盗贼往泗塘方向稻田里跑了,于是他们就骑摩托车追;我走出家门口,接到陈某根电话称“没有发现人”,我说:“那二个盗贼在后面,你们骑过头了”;于是我和陈某根、葛某林两头包抄,当时我手中拿着扁担,陈某根手中拿着一根“绝缘杆”;陈某根、葛某林先将其中一人(后来被抓的那个)围住了并将那个盗贼手中的刀给打掉在地上,这时我也赶到了现场,抓到了这名盗贼后,我们村里人在村附近的稻田里找到了一个黑色的布包,包内有老虎钳、剪刀、砍刀等作案工具。另外一名盗贼在我们围堵的过程中跑掉了的事实与经过。10、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董某姩的基本情况,出生于1970年5月29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1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各一份,证实2017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姩被贵溪市公安局抓获归案。12、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一组,证实2016年9月19日,贵溪市公安局扣押了胡某先持有的折叠刀1把,广州嘉运助力车1辆,螺丝刀1把,凿子2把,剪刀1把,大剪刀1把,电胶布1卷,老虎钳1把,菜刀1把,柴刀1把,砍刀2把,千斤顶1个,手电筒1把,白色手套1双,公鸡1只。该助力车已于同日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林某,该公鸡已于同日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葛某来。13、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贵价认字〔2016〕055号关于林某家被盗窃一案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盗广州嘉运助力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68元;被盗“道道全”压榨采籽油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元。包括所盗公鸡价格,总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33元。14、现场笔录一份,证实侦查人员对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葛某的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并依法扣押了涉案的踏板摩托车一辆。15、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照片各一份。证实被盗物品、扣押物品及胡某先指认现场、指认其携带的折叠刀的情况、被告人董某姩指认现场、指认作案工具。16、贵溪市公安局河潭派出所过秤笔录一份,证实2016年9月19日10时50分至11时,侦查人员在河潭镇泗塘村委会,邀请见证人陈某发见证,使用国家标准计量仪器,对被盗1只公鸡(被阉割公鸡)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1.8公斤。17、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胡某先辨认出被告人董某姩系与其一起实施盗窃外号叫“猪脚”的人。以上证据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相吻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