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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连红香与吴畏、郭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红香,吴畏,郭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3686号原告:连红香,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畏,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郭建斌,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连红香为与吴畏、郭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吴畏、郭建斌归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始至款付清之日始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建玲、人民陪审员郑久祥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连红香委托代理人叶波到庭参加诉讼,吴畏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郭建斌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吴畏、郭建斌及应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各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还款责任。后经催讨,被告已归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11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始的利息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畏、郭建斌归还连红香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吴畏、郭建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徐    水    耀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人民陪审员郑久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    煜    恒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