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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卓松、周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卓松,周金富,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叶卓松,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金富,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春英,女,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卓松与被执行人周金富、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金富、刘春英系夫妻关系,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仁庄镇塘古衫树面6号的房屋因无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周金富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