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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思明与被告朱双霞、第三人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思明,朱双霞,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230号原告:杜思明,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荣(系杜思明侄子),男,盐城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朱双霞,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系朱双霞女儿),女,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D座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思明与被告朱双霞、第三人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思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