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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必放与黄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放,黄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402号原告:陈必放,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梅,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浩,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雪峰、刘莎,系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必放诉被告黄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侃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