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康忠义与江西微朵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忠义,江西微朵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189号原告:康忠义,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江西微朵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1010室(第10层)。法定代表人:马欢。原告康忠义与被告江西微朵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康忠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忠义撤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佟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