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覃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36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955元。因谭某某在本院还存在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已经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该案只需参与分配即可。此外,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玉涛061196007260313.书记员朱胤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