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贾玲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贾玲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33号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黄魁,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茂,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泓,该厂职工。被告:贾玲秀,自然状况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被告贾玲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