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邵应三诉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应三,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114号原告:邵应三,男,汉族。被告:徐平,男,汉族。被告:徐爱芹,男,汉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应三与被告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应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应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应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邵应三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