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邵应三诉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应三,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114号原告:邵应三,男,汉族。被告:徐平,男,汉族。被告:徐爱芹,男,汉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应三与被告徐平、徐爱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应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应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应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邵应三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