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云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3835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玉群,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云青,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云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