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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三毛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毛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44号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沈中坞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3598-9。法定代表人:孙慧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三毛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工业区(楼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77576817。法定代表人:褚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毛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87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7元,由原告德清德顺漆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