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石俊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朱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先伦,校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玉珍,女,1962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因与被申请人朱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8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湘0802民申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于2017年5月2日,以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规定为由,向我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9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0元,由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完小负担。审 判 长 彭 宁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人民陪审员 曾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彬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