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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阮怀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阮怀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91号申请人: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29356F(1-1)。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阮怀保,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阮怀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判令支付阮怀保经济补偿金3538元;诉讼费用由阮怀保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统计表》及《2015年10月-2016年9月合肥智越公司转运夜班人员工资结算单》,计算出阮怀保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38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此标准。阮怀保称,仲裁认定工资依据是银行流水单,仲裁裁决是正确的。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阮怀保经济补偿金3958.8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阮怀保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38元,故应支付阮怀保经济补偿金3538元。因申请人所提的系事实审查问题,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智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晶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有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