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桂林、杨桔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林,杨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桂林,男,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桔林,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桂林与被执行人杨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已向被执行人杨桔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被执行人杨桔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桔林名下的公司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桔林与他人合伙承建赣州市老年公寓项目工程中的工程款800万元,因该工程至今没有审计结算,暂无法提取该工程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钟桂林申请被执行人杨桔林归还借款本金555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的利息、诉讼费32600元,已经受偿111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55万元及2015年1月1日起的利息(已受偿的利息78400元应抵销)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钟桂林提供了被执行人杨桔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审判长 钟永红审判员 罗瑞生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