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工程建设局空军总医院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工程建设局空军总医院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工程建设局空军总医院工程项目部。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工程建设局空军总医院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家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慧、邵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家华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