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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黄晓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黄晓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68号原告张玉兰,女,55岁,地址:清水河县.被告黄晓茹,女,48岁,地址:清水河县.原告张玉兰诉称,被告黄晓茹丈夫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多次催要逾期未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利息。清水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其本院干警及近亲属的利益,异地审理更能体现案件的公正性,故请求将本案已送志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谷富伟审判员 :曹海燕审判员 :王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