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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克山县古北某某油厂,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460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身份证号:230229195310213212。被告克山县古北某某油厂,住所地克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厂长。被告李某某,男,个人简历不详,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克山县古北某某油厂、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鑫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