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丽艳与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艳,李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艳被执行人:李元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艳与被执行人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对李元华所有的通化市东昌区八一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房证号S047102,面积98.6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元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