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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903号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慧,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伟,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