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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城市永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监1号原审原告白城市永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袁伟、陈忠盛、李艳梅、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蕾、陈佳及吉林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检察建议,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王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