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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颛大山与霍大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颛大山,霍大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369号原告:颛大山,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高新区。被告:霍大炮,男,45岁左右,住洛阳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颛大山诉被告霍大炮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颛大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