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颛大山与霍大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颛大山,霍大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369号原告:颛大山,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高新区。被告:霍大炮,男,45岁左右,住洛阳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颛大山诉被告霍大炮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颛大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