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雨狮与南安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雨狮,南安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2行初68号原告黄雨狮,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湖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8220B。法定代表人庄文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龙土,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清祥,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街6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1358-4。法定代表人卢炳椿,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惠绍,泉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雨狮与被告南安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雨狮负担。审 判 长 吴 晶审 判 员 郑立群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宇航速 录 员 陈蕊蕊附: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