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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铁成与任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成,任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963号原告:杨铁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青,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学文,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杨铁成诉被告任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铁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杨铁成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巴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