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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岩松与白俊魁、于凤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岩松,白俊魁,于凤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19号申请人:白岩松,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白俊魁,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于凤侠,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申请人白岩松与被申请人白俊魁、于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岩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