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5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赵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赵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5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1,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赵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赵某1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赵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赵某1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