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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254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医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朱某,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朱某舅舅),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