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乡县。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8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真在抚州市去宜黄县的路上,花600元从一穿少数民族服饰的人手上购买了自制枪支一把、弹药7发及4包大小不一的钢珠。后被告人陈真将上述物品放在其驾驶的昌河牌汽车上。2016年1月11日上午,东乡县交警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陈真驾驶的昌河牌汽车上藏有上述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陈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真在抚州市去宜黄县的路上,花600元从一穿少数民族服饰的人手上购买了自制枪支一把、弹药7发及4包大小不一的钢珠。后被告人陈真将上述物品放在其驾驶的昌河牌汽车上。2016年1月11日上午,东乡县交警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陈真驾驶的昌河牌汽车上藏有上述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东乡县公安局孝岗派出所接交警大队民警报案,于2016年1月11日将被告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真出生于1979年3月21日,犯罪时已成年,其以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3、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11日10时许,东乡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发现被告人驾驶的汽车里有自制枪支等物,遂将被告人传唤至孝岗派出所接受调查。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内后座下放有一把长约1.2米的疑似枪支、子弹七发、钢珠四包,民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将案件移送至孝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东乡县公安局将查获的被告人自制火药枪等扣押以及被扣押物概貌。6、鉴定聘请书及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2016】78号)证实,被告人陈真持有疑似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陈真。8、被告人陈真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我开一辆车牌号为赣F×××××的货车从东乡拉一车石渣到宜黄去,在抚州至宜黄的路上,我看见一群穿少数民族衣服的人在路边卖弩箭和刀具等物品。我就停下车去看一下想买一把弩箭玩,卖东西的人就告诉我他还有打鸟用的枪支问我要不要,我就叫他给我看一下,我看完之后就问他多少钱一把,他就说800元,最后我还价600元,他同意了,然后他就告诉我怎样使用这把枪,我就用他教的方法试用了一发子弹。然后我就问他子弹用完了哪里有卖,那个卖枪的人告诉我钢珠和子弹到五金店里去买就可以。然后我就带着这把枪和七发子弹,四包大小不一的钢珠离开了。这些东西买完之后就一直放在车上,没有使用过。2016年1月11日,我开车从320国道万豪宾馆门口红绿灯处停车,看见四名穿交警制服的人拦我的车子,我就开车往反畔桥停车场方向跑,那四名交警就开车在后面追,之后在反畔桥往二中方向处被那辆警车追到了,之后交警对我车子进行检查,在我车子的后排座位地板发现了自制枪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陈真能如实交待其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委托东乡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否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底火、钢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代理审判员 吴 德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