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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振瑞、薛化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瑞,薛化林,王连祥,杨德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振瑞,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薛化林,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连祥,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德行,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化林、王连祥、杨德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