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程洪斌、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斌,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洪斌,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粮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8041761-1。法定代表人:商孜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粮食路9号土地使用权中净地1亩(地号为0100120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粮食路9号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10012016)及地上建筑物;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305号之一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洪斌与被执行人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武穴市万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粮食路9号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10012016)及地上建筑物;二、上述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抵押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鄂1182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