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巢缨、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巢缨,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主要负责人:许晓。被执行人巢缨。被执行人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巢缨、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巢缨、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巢缨位于金牛区李家巷马鞍山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巢缨位于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