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翼与宋玉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保69号申请保全人:翟翼,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宋玉芝,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翼诉被告宋玉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翟翼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宋玉芝名下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爱民街36号(所有权证号S120015409)房屋,申请保全人翟翼自愿用交通银行吉林东大支行壹拾肆万元定期存单(账号:22297770000032275921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邵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宋玉芝名下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爱民街36号(所有权证号S120015409)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翟翼在交通银行吉林东大支行壹拾肆万元定期存单(账号:222977700000322759211),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婧 更多数据: